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鄭金鍈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永滄
鄭俊仁 鄭堯文 鄭耀宗 鄭富海 鄭之煒 鄭富仁 劉雪梅 被上訴人 鄭劉秀妹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游文科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