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公證同意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99號上訴人 陳柏頴 訴訟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陳六合 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 臺中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公證同意書事件,因事實尚有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