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易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54號再審原告 林益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永岦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黃玉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