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陳洲平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陳洲平慧綺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陳洲平慧綺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陳洲平慧綺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8年11月6日中市社助字第108013134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新、舊章程(含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即附件)及前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等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第三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捐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即附件)、前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在卷可按;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屬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之事項,且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