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唐芳(原名 唐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8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唐藝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3日止累計66,875元正未給付,其中65,191元為消費款;1,684元為循環利息(108/2/10~108/06/23)。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芳(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65191│名唐藝華)│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