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昇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282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8年度執聲字第3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昇霖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8583號、107年度偵字第282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確定,於108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4萬4,000元,係屬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8583號、107年度偵字第282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7年11月13日確定,於108年1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見偵28583號卷第240頁至243頁、第247頁;緩字卷第
2頁、第13頁)在卷可參,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佐。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之現金4萬4,000元,係被告犯本案所得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28583號卷第14頁至18頁、第51頁至52頁、第178頁至179頁),其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中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偵28583號卷第162頁至164頁),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