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23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賢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36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押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
0元,為被告賭博而獲得之物,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佳賢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36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9月11日確定,並於108年9月10日緩起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現金6,000元,係被告上開賭博犯行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頁、107年度偵字第12367號卷第105頁),並據其主動提出供以查扣,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