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蕭榮隆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