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廖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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