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謝玉惠 被告 黃燿櫄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