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江弘翌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江建坤
李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素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58,75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