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蔣佑昇 被告余佳芳
晟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3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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