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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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 陳烈圳 被告 林合棟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棟等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區○○○路○段○○○號地下三樓編號71號停車位之價值。逾期不陳報,即逕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30號之裁定(與本件訴訟標的相同)核定本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