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鄧美榛 即 家榮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上訴人百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