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 林晨寧 被告 劉秀蘭
劉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826元(面積20,7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元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1/3=1,106,826,小數點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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