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34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零陸拾陸元②銀行資金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①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②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四二②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一月十日②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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