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5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本院審酌被告利用收取每日營收之機會,擅自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所為固屬不該,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而檢察官亦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利得各節,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