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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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書而涉訟時
,立約人與貴行合意由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有上開約定條款1
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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