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 沙小字 第6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
國9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違
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5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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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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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91元│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19.71%│
│47291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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