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DUCHOA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毒偵字第230號、107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ANGDUCHOA(越南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該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173公克、檢驗後淨重0.162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2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9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73公克│││││驗後淨重0.16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