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益欽 即太順五金百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太順五金百貨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經查所提證物支票(發票人皆為本件債務人)影本4張之金額合計共為新臺幣149,980元(另所提簽單影本2張之客戶名稱為大集田超市,並非本件債務人),其與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98,587元不符。是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抑或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