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穎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第78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毛重各為零點貳伍貳公克、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康穎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第788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殘渣袋1個(毛重0.252公克),及白色結晶1包(毛重0.17公克、驗後檢體用罄),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6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893號、第538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偵一卷第36頁、偵二卷第30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本件殘渣袋1個之部分,因其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已於聲請書中說明驗後檢體用磬,應指仍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個,核其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