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歸意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歸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23公克、0.230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
0.75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之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至包裝袋2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依傾倒或刮取等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沾附,而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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