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固展工程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⑴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固展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連帶給付乙○○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以六號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各一日;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⑷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原告陳述:㈠被告甲○○為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嘉義縣○○鄉○○村○○街○○號,下稱嘉新公司)之代表人,未徵得原告同意即「擅自」利用原告著作「ABS塑鋼管路系統試壓步驟」之試壓文中片斷資料插入嘉新公司「ABS塑鋼管」著作第二十七頁第六項第四款起至第七項全部,全部與原告著作逐字句相同;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間發現上情,並經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四號起訴,由本院九十一年易字第四○八號審理在案。㈡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訴請甲○○負連帶責任賠償一百萬元。㈢又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原告代表人之著作人格權遭受被告侵害,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人財產權是相互獨立並存,地位重要,不容分割。另,著作權是由著作人財產權與著作人人格權共同組成。原告代表人爰依著作權賠償標準,請求甲○○連帶賠償原告代表人一百萬元。㈣甲○○及原告均從事ABS塑鋼管材料之業務,詎料甲○○以不勞而獲之手法自八十六年間起,將原告著作具有經濟價值的部份重製於其著作,或重現於其網站,與原告競爭,陷原告於不公平競爭及市場利益損失,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後段、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原告依法請甲○○負連帶賠償二百萬元。㈤再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原告依法訴請被告負連帶責任,以六號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文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各一日。㈥綜上,對被告為如聲明之請求等語。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一年易字第四○八號)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件:
┌────────────────────────────────────┐│道歉啟事││本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在本公司出版的「唐聚ABS塑鋼管」壹書中,擅自││非法重製固展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語文著作財產權之「ABS塑鋼管路系統試壓步││驟」部份內容,而侵害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業經法院判決本公司違││反著作權法確定在案。於本公司侵權期間,對固展工程有限公司所造成之損失,││謹此公開道歉,爾後不再冒犯。││道歉人: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