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花旗銀行可轉讓定存單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TN00一六五0),准以新台幣陸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人業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七八號提存事件提存花旗銀行可轉讓定存單面額新台幣陸拾萬元壹張在案,惟上開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以同面額之現金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調閱相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