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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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五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丙○○字第裁七○-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牌照號碼339-QJ號自用大貨車之所有人,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允許其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已經逾審註銷之案外人 劉松儒 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國道三號北上二六四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以丙○○字第裁七○-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等語。異議人則以:牌照號碼339-QJ號自用大貨車固為其所有,且劉松儒為其受僱人,惟劉松儒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始至異議人處上班,異議人並有拷貝其駕駛執照,該駕駛執照之有效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異議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再者,該駕駛執照因駕駛人劉松儒未依規定審驗而遭註銷,該駕駛執照被註銷之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被舉發違規時間為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距其被註銷之日僅約為一個月,駕駛人劉松儒之駕駛執照遭註銷等情,劉松儒均未告知異議人,監理站亦未通知異議人。況且,針對一般中小企業、公司行號…等等,監理站亦無任何注意標準規範或明文規定之函、文件等提供予一般公司行號注意規範駕駛人,故異議人完全不知道駕駛人劉松儒之駕駛執照遭註銷等情。退一步言之,異議人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前揭情形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依本案之情形劉松儒及異議人所涉者應係前揭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款之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而非第一款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原處分機關似誤用條文,核先敘明。
三、經查,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牌照號碼339-QJ號自用大貨車所有人,案外人劉松儒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受僱於異議人,嗣劉松儒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經台北區監理所「逾審逕註」,劉松儒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駕駛上開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二六四公里,為警舉發無照駕駛,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警方並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相同規定,嗣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裁處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六萬元罰鍰,且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等情,為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劉松儒之勞工保險卡、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丙○○字第裁七○-Z00000000號裁決書一份在卷可稽。
四、查,案外人劉松儒考領有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且係異議人即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之司機,均據證人劉松儒、 楊新男 證述明確(本院卷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復有劉松儒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而僱用劉松儒時曾察看其駕駛執照,並拷貝影印附於人事資料中,劉松儒並未告知公司駕駛執照被註銷的事情,為了這件事情他被公司解聘了,我們不可能僱用沒有駕照的司機等情,亦經公司經理乙○○供述明確。證人即本案之駕駛劉松儒亦供稱伊從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開始受僱於異議人公司,至公司面試時擁有大貨車駕駛執照,當時是公司廠長楊新男面試,楊廠長並要求將伊之駕駛執照影印下來置於人事資料中,後因伊審驗時期沒有工作而疏忽未前去審驗,惟並未接獲監理所註銷通知,所以也不知駕照被註銷之事,亦未向公司 陳明 駕照被註銷情事,是被攔撿始知駕照被註銷之事。核與證人即異議人公司廠長楊新男所供:劉松儒擬進入公司是我所面試,當時有看他的駕駛執照,有效日期是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駕駛執照當時有影印放入劉松儒之人事資料中,劉松儒駕駛執照因沒有去審驗被監理所註銷公司不知情,連劉松儒本身也不知情相符。次查劉松儒之駕駛執照有效日期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經監理所逾審逕註乙節,業有劉松儒駕駛執照影本一紙、劉松儒汽車駕照基本資料與違規查詢報表螢幕畫面列印各一份在卷可參。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所檢送之處理交通違規異議異議案件卷宗並未檢送曾通知劉松儒抑異議人劉松儒之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之函件回執資料,且依該所移送書之意旨亦明指並未通知異議人故劉松儒所供不知駕駛執照遭註銷故亦未告知公司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乙節應可置信。準此而論,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僱用具有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之案外人劉松儒駕駛大貨車,並依社會通常觀念查核其駕駛執照,即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嗣劉松儒經警攔檢時始知其駕駛執照被註銷,俟異議人被處罰始知悉其駕駛劉松儒駕駛執照被註銷之事。故劉松儒嗣被註銷駕駛執照就異議人而言實屬「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本件違規」。因此,異議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顯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對於案外人劉松儒駕駛執照被註銷仍駕駛大貨車之行為,因未得知其駕駛執照被註銷,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本件違規,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免責規定之適用,自應不罰。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即有不當,應予撤銷。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虔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