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號
原 告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百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百佑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9,147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