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無合意約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此有該契約1份在卷可參,故無民事
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
位在桃園縣復興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單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