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黃家彰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0,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嗣本院
以102年度桃簡字第95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詎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收受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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