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文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原訴字第78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詳附件)所載。
二、按限制住居乃限制被告之住居而停止羈押之執行方法,法院若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自得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限制被告出境,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保全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與限制住居於某縣、市相較,其容許住居之範圍更為廣闊,限制出境亦屬限制住居方法之一,與具保、責付同屬羈押替代方式之強制處分(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4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限制出境之處分,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文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嗣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6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在案。被告雖以上述理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惟經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
1項之掩飾及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重大,並審酌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實難認被告出境後無畏罪逃亡之可能;況被告於聲請書中提及係因工作而有於民國107年7月底出差之需求等語,然該等聲請原因現亦已不存在,又參以我國目前外交處境艱難,司法互助引渡之情形甚少,一旦准予聲請人解除限制出境,若聲請人無意返臺,勢難確保刑事審判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限制聲請人出境已屬現階段保全聲請人到庭所必要且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遽予解除出境之限制,勢將喪失擔保其能遵期到庭之強制力。
四、綜上,聲請人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確有出境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在。又聲請人對本案犯行部分仍有所爭執,所涉相關犯罪事實尚待調查證據以釐清真相,是基於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執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聲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聲請人出境(海)之必要,是本案聲請人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黃致毅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