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陳志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 陳俊德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99年7月20日│441,300元│FA0000000│││││作社通霄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