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金三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鵬仕 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