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楊張紋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