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本院97年度促字第38827號),經被告異議議後,依法視為
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業據提出還款承諾書影本、信用卡約
定條款影本、整合貸專案帳款帳單影本及帳單電腦明細等資料各
乙份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惟並未
附具體理由及事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復未提出何相反事證以資抗辯,自難為被告有利之斟酌,是
本院綜上事證,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有理,特此敘明。
中華 民 國 97 年9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9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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