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80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0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玖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