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固得依照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
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97年度執字第3857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所查封拍
賣之標的中,聲請人已就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因聲請人有系爭建物之部分所有權,尚不予
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等語,請求裁定
准予提供擔保,在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
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對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578號拍賣標的中之編
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有所有權,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本院98年度南簡字第946號),固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核
閱明確。惟查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578號拍賣標的,除聲請
人主張之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外,另有編號1至3之建
物及坐落之土地,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83,470,000元,而聲
請人主張之系爭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之拍賣價額,則
僅有390,000元,尚不及拍賣總價千分之五,又該拍賣公告
係合併拍賣,苟因本件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准予停止
拍賣,將造成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578號拍賣程序全部停止
之結果,誠屬不符比例;況且,縱該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
認該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確屬聲請人所有,尚非不得
以將該部分賣得之價金交還真正之所有權人之方式處理,其
結果亦能符事理之平,否則僅該編號4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
排除在拍賣之列,勢將造成拍賣價格之低落超過系爭編號4
建物即26661建號部分之價值外,對整體社會經濟利益亦屬
不利,更徒增拍賣後聲請人與拍得人間關於土地利用之糾紛
爾。綜上考量,本院認為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578號強制執
行事件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難予認同,
核應裁定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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