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 竹東 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迪生科學園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