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之1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1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票號CAA0000000發票日民國98年8月20日面額貳萬伍仟元及
票號CAA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98年9月30日面額貳萬伍仟元
支票各乙張交原告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