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之1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1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不含強制
  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票號CAA0000000發票日民國98年8月20日面額貳萬伍仟元及
  票號CAA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98年9月30日面額貳萬伍仟元
  支票各乙張交原告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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