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373號
抗 告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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