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古丁文 原告 古傑文 原告 古盡祥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就新臺幣(下同)2,759,142元之債權,於超過繼承遺產1,326,800元範圍內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32,342元(即原告主張撤銷本件強制執行可得之利益,2,759,142-1,326,800=1,432,3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莊豐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