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黃建勳 被告 謝德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