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八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即富全鐵材廠)、昶浩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
   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
   陸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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