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立婷
訴訟代理人 楊東榮
被 告 賴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48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4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57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原告法定代理人合法性有爭議,另外根據108年6月15
日決議為每坪30元,原告仍以每坪35元來收取,顯然與決議不合
。惟經本院命被告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爭議之資料,無從認定原
告未經合法代理,另被告亦無法證明108年6月15日區權人會議
經合法召集權人召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召
集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原告請求應予照准。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