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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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莊富女 即 江培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培峯(原名: 江佩蓬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