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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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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