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涂芳文
被   告  呂柏松
被   告  陳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所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
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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