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2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7,888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71%

2

6,697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2,119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97%

4

12,399元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9,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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