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莉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2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莉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提出提出刑事陳報(一)狀及後附和解契約書,及於112年9月6日提出刑事陳報(二)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0年4、5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1日為警查獲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另被告在同一期間、地點,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之商品,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與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和解,有和解契約書附於本院卷可稽,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而被告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揭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觀後效。   

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欄所示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已與被害人即告訴人成立和解乙節已如前述,衡情被害人之損害已填補,若再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

商標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衣服、各種運動衣褲等

ADIDAS衣服19件

2

ADIDAS褲子7件

3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PUMA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衣服等

PUMA褲子3件

4

PUMA衣服2件

5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FILA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衣服等

FILA衣服1件

6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

NIKE

00000000號

衣服等

NIKE衣服18件

7

NIKE褲子5件

8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POLO

00000000號

各種衣服

POLO衣服4件

9

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TOMMY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衣服等

TOMMY衣服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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