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19號

原告 陳怡潔

被告 杜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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