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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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琮耀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琮耀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檢疫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就被告前科部分補充「鄧琮耀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因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以96年度上易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購買鳥類之時間、地點補充為「100年7月9日前之某時,在中國大陸廣州市某處鳥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鄧琮耀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核其所為,係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鳥類活體共53隻,已對主管機關管控、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造成潛在危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甫輸入上開檢疫物即遭查獲,尚未流入市面,所生危害程度非重,併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至扣案之禁止輸入之檢疫物鳥類活體共53隻,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沒入,有卷附該局鳥隻銷毀紀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4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雯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之輸出入。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違反第33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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